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4-24 21:08 编辑
马先生经营服装生意数年,在义乌有一家小型的服装厂。东阳的金某从事服装生意,经常向马先生进货,两人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17年起,由于金某也经常收不回货款,他的服装店越来越难以维继,渐渐地开始拖欠马先生这边的货款。但基于多年的合作关系,马先生也放不下面子停止供货,双方陆陆续续还是有不少交易。
到了2018年的下旬,金某拖欠的货款零零整整地累计起来达到了近30万元。这时候马先生也坐不住了,找了个机会,到金某店里去探查了一下经营状况,顺便找金某结算双方的货款。双方就这一年多来的每笔交易进行了结算,列了个清单。金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服装店的公章。有心的马先生还偷偷录下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显示,金某的妻子在店里招呼客人。
后来马先生除了偶尔打电话给金某催讨货款外没有,再没有直接去找金某。再后来,马先生听说金某的服装店生意也停掉不做了。今年年初的时候,马先生想找金某催讨上述30万元的货款,找到金某时,金某说自己现在欠了一屁股的债,妻子也已经跟他离婚逃走了,家里有一个房子,但是因为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村里面都没有办房产证,现在也没法变卖,自己现在身无分文,所以目前暂没有能力偿还该笔货款,希望马先生通融。马先生犯疑惑了,之前金某生意做得红火的时候,在东阳城区购置过两套房产。现在怎么就没有了呢?
马先生通过熟人一调查,发现金某确实欠了很多外债,他跟妻子杨某离婚的时候,把城里的两套房子留给了他妻子,自己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净身出户。现在两套房子还是登记在他妻子杨某名下。马先生了解情况后,咨询了稠州论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后认为:现有的证据显示,金某拖欠马先生的款项为其与妻子共同经营服装店所欠下的货款,应当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形成在金某夫妻离婚前,虽然现在两人已经离婚,但妻子杨某仍应就这笔货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如果马先生决意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以及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杨某的房产,以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本案中,涉案债务当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杨某试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之举措,是不会实现的! ————下列情形亦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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