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年过半百的女子赵某找到律师团诉苦,自己女儿小丽因患癌症不幸去世,令人难以预料的是,自己的女婿小李竟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想要继承女儿房产50%的份额,事情是这样的: 女子小丽身患癌症,男友小李在其病重之际依然与其登记结婚。一年后,小丽病故。涉案房屋购于2016年房款总计120万余元由小丽的母亲赵某支付。2018年该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登记在小丽名下。 2020年,小李与小丽登记结婚。登记前夕,双方签订了《婚前房产协议》,协议载明“涉案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购买房产资金由女方母亲赵某全款支付,婚后女方无论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房产与男方无任何关系,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同时,小李、小丽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 小丽在婚前查出身患癌症,签订协议时已病重。婚后不到一年,小丽病故,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稠州论坛律师团律师胡彬、陈騄分析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的《婚前房产协议》系小丽病重时与小李登记结婚前签订,小丽当时确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且对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小丽在订立协议时丧失意识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故应确认此系小丽真实意思表示。
《婚前房产协议》虽非典型遗嘱形式,但其中小丽预料到自己可能因病死亡以及在其死亡后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内容符合遗嘱实质要件,该协议明确载明了小丽对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其死亡后指定归其母赵某所有。该《婚前房产协议》应属有效,且部分内容具有遗嘱性质。 赵某听完律师团的分析,也觉得很有道理,也算是有一丝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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