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4-20 19:39 编辑
买保险就是为了以防万一。然而,王女士在投保后身患乳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
王女士找到了稠坛律师团李晶晶律师,王女士说“切除乳房的手术给我带来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更使我的处境雪上加霜。”律师分析后建议王女士向法院起诉。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
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女性健康险1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乳腺癌10万,其他妇科癌8万,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为385元,保险期限为1年”,王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并当场通过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费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确认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医院建议切除整个右乳。10月,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切除手术,期间共住院20天。手术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女士所患属于原位癌,未达到给付条件,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于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于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问题,保险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向其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之后巨额医疗费的资金压力,而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该案经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就该具体条款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凡属免除提供合同方义务或增加对方责任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案中,保险合同排除原位癌保险理赔范围,即为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无疑是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如需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号CTLS008或扫二维码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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