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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义乌购产品部    时间: 2019-8-19 16:44
标题: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
    1.从合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化妆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如有必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2.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3.购进化妆品应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限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
    4.严禁采购以下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无《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化妆品。
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凡采购的化妆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验收,核实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并建立验收记录;
    2.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验收记录保存期限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
    3.对验收不合格的化妆品直接存入不合格区,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4.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三、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2.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化妆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经营场所要定期通风,并进行防尘、防潮、防虫、防鼠检查和打扫卫生;
    4.保持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等设施设备的完好,发现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对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不得采购、上架和销售;
    2.不合格化妆品须与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挂有红牌警示标志,设专人、专帐管理;
    3.对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的化妆品,应拒绝接收,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退货;对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放入不合格区,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合格化妆品的报损和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五、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和考核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完毕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3.执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建立培训记录,及时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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