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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借款人没钱偿还巨额借款,我能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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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20-7-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刘某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去年年初刘某因为投资缺资,提出向张某借100万元周转。张某则借口老婆管得紧,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找来其行业协会的会长朱某担保。张某知道朱某生意做得很大,家里有厂房,有别墅,实力挺强,有朱某担保,就无需过多担心。于是,张某就将款项出借给了刘某,并由刘某写了一张借条给张某。上面载明刘某向张某借到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投资,由朱某担保。转眼一年过去了,张某打算购置一套房产,遂向刘某询问是否可以归还之前借去的100万元款项。刘某则借口投资款未收回,暂没有资金。问得多了,刘某开始不耐烦,张某亦不好意思再催讨。于是他想到了担保人朱某,当他向朱某提出还钱的请求时,朱某则说自己只是承担担保责任,张某应向债务人刘某催讨,只有在起诉了刘某,刘某没钱归还的时候,自己才承担补偿责任。那么,担保人朱某的说法正确吗?债权人张某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朱某主张担保责任?(以上均为化名)

张某咨询了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却了截然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从2021年1月1日起,如债权凭据中未注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受是否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等条件限制,即应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选择保证方式时,务必注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会给主张权利带来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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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0-7-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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