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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6)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0-2-23 19:38
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6)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3 19:40 编辑

根据通知,义乌市场正在逐步恢复经营。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作为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怎么用不可抗力来减少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损失?
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确实无法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及时减损和通知义务,同时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特别是违约方应当注意收集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等。

问: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应怎么样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
答:当前疫情之下,如导致合同部分不能或全部不能履行,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如未进行约定,可通过常用的联系方式通知,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进行通知,并妥善保存对方收到通知的相关证据。

问:如何应当合同相对方借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恶意违约?
答:如合同相对方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的损失进行索赔。

问: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答: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具有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权利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各种方式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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