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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7)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0-2-24 20:13
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7)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4 20:12 编辑

根据通知,义乌市场正在逐步恢复经营。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年休假冲抵因疫情延迟复工的职工未提供劳动的时间?
答: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因防控疫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不能返岗的职工用工关系和工资待遇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须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根据该法律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问:用人单位能否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届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器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延迟复工期满,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对未及时上岗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对延迟复工期满但未能及时上岗的职工先核实不能到岗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返岗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问: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在疫情防控或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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