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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汽车召回维修,4s店要承担赔..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0-9-16 16:12
标题: 【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汽车召回维修,4s店要承担赔..
[attach]138282[/attach]邻市市民小金去年看中了某品牌的SUV,因为他们当地没有该品牌的4s店,小金和他的小伙伴驱车百余公里,到义乌的4s店来定车提车。提车后的小金还没过完新车瘾,就收到了厂家的召回通知,大意是因为变速箱存在缺陷,需要召回车辆更换配件并升级程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此,小金没少被小伙伴“嘲笑”。小金等了两个多月,4s店终于给他发来了信息,通知他前往4s店进行车辆召回处理。小金的工作全年无休,因此他还特别请了一天假去了一趟4s店。到店后,工作人员立即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按照召回处置流程对相关的配件进行了更换并升级了程序,前后用去两个多小时。


随后,工作人员就通知小金已经完成召回修复,可以提车了。这时候小金就产生了疑惑:就这样?他觉得自己的新车都没过磨合期,三大件之一的变速箱就出了问题更换了配件,自己还特地请假一天,驱车百余公里过来维修,4s店多多少少应该给一些赔偿。对此,4s店却不这么认为。4s店觉得自己是按照厂家要求对车辆进行召回,车辆的变速箱并没有实际发生故障,只是存在一些隐患,这种隐患可能会导致故障,也可能开个十年八年也不会出现实际故障。


但是因为召回程序毕竟浪费了小金的时间,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4s店愿意给小金提供200元的工时券,可以用于维修保养时抵扣工时费。小金对此十分不满。那么,车辆发生召回的时候,厂家或4s店到底要不要给予消费者赔偿或补偿呢?对此,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小金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 孙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出台前,针对产品因质量问题召回的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民法典》明确了产品发生召回等质量问题时,生产者、销售者须承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相关责任,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中小金可向4s主张其因车辆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要求额外补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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