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伯和他的妻子生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他的妻子早在十年前就因病去世,李伯伯自己前些年也查出来患有肝癌。 于是,在他查出癌症后不久,他就到公证处去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他的两处房产和全部存款分别留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半。 李伯伯的大儿子没有什么正当工作,就在家里收租当包租公;而他的小儿子却相当有出息,在外省开了一家大公司,收入不菲。对于弟弟的成功,大儿子是眼红不已,于是他的再三劝说李伯伯应该将财产留给最需要的人,而弟弟生意做得大,这些财产留给他根本就入不了他的眼。经过大儿子的软磨硬泡,李伯伯在律师的见证下,出具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将他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大儿子。 前段时间,李伯伯病情有所反复,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大儿子借口事情多,很少来陪护和看望李伯伯;小儿子则因为在外地生意繁忙,匆匆来看望过一次李伯伯,给了一些现金后又匆匆地走了。反而是他的女儿,在李伯伯住院期间一直在他身边陪护,忙前忙后好不辛苦。 李伯伯考虑了很久,觉得自己前面几次遗嘱都把财产都给儿子,对女儿来说十分不公平,他打算把房产和存款平均留给三个子女。于是,他趁他的几个兄弟姐妹一起来医院看望他的时候,让女儿用手机录制了一个视频,意思是在几位的长辈的见证下,他决定去世后把所有的遗产分成三份,平均分给三个子女。 第二天,听到风声的大儿子就立马赶到了医院,质问遗产分配的问题,他认为所谓的“录像遗嘱”并不被法律认可,是无效的,自己那份由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才有效;再不济,也应当是公证过的遗嘱效力优先。为此,他甚至在医院就和自己的妹夫吵了起来。 为了避免影响扩大,在大家的劝说下,两人约好下午到稠州论坛律师团办公室一起咨询。负责接待的值班律师郑文强、骆江浩则为他们进行了分析: 首先,过去录像遗嘱确实没有被法律直接明确,但马上就要实施的《民法典》中对录像遗嘱的效力予以了确定。其次,过去《继承法》中确实有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新的《民法典》对此亦有明显的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新的《民法典》实施后,所有的遗嘱形式都是平等的,数份遗嘱内容若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听完律师的分析,大儿子仍骂骂咧咧,他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并打算趁李伯伯神志还清楚的时候,联合弟弟一起,劝李伯伯改变主意,重新订立遗嘱。 [attach]138965[/att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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