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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金融办助企政策汇编(一)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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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

(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有效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维护金融环境稳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纾解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融资增信不足上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下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市场经营户复工健康发展的四条意见》(义委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金融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人行、银保监组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评审委工作制度见附件1)。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政策范围。本方案以工业领域和上市工作领域为主制定,农业、商贸、电商、物流、快递业、建筑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科技、人才(就业)创业等全行业领域参照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全面细化制定部门工作细则,并报评审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工和非上市领域项目需评审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评审委中增设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

三、担保机构。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承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出资人对所出资金不收益不分红。市财政对出资人所出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四、市场补充。市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以低担保费率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业务,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有力补充。

五、适用对象。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适用对象,为义乌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规范、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包括:

(一)上一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非D类工业企业;

(二)上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

(三)《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四)市级以上政策明确支持的企业或单位;

(五)其他市政府明确支持的企业或单位。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六、担保额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用户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用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担保额度根据决策机制区分为批量审批额度和最高担保额度(两者就高确定),批量审批额度(含)以内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操作,超过批量审批额度报评审委会议审议后操作。具体标准如下:

(一)亩产效益A类、上一年度“工业五十强”、倍增计划、上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批量审批额度800万元,最高担保额度为企业上三个年度纳税实际入库平均值的3倍。具体担保额度根据企业生产产值、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投资额度、反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企业近3年纳税实际入库值连续下降的,担保额度减半。

(二)其他非D类工业企业批量审批额度,亩产效益B1类企业500万元、亩产效益B2类企业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企业200万元、亩产效益C类企业100万元、其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50万元,最高担保额度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或上三个年度纳税实际入库平均值的2倍(就高确定)。企业近3年纳税实际入库值连续下降的,不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

各行业领域担保额度规定见附件2。企业同时符合相关核定标准的,按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核定适用最高担保额度。报经市政府或评审委会议决策的,根据决策意见执行。市级以上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行业领域担保额度规定后续需要更新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评审委会议审议同意后调整。

在保项目到期后申请续保的,担保额度按本方案重新核定。

七、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按准公共产品属性执行低费率标准。

一般按贷款担保金额的1.5%收取,其中首次参保客户、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降费让利。报经市政府或评审委会议决策的,根据决策意见执行。

在保项目到期后申请续保的,担保费率按本方案重新核定。

八、贷款利率。鼓励各合作银行对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进一步降费让利,对贷款利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考核加分。贷款利率一般在贷款基础利率(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00个基点,其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利率加点不超过50个基点。

九、收费规范。各合作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十、贷款用途。主要支持企业在义乌市区域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转贷、解互保或增加有效投入。报经市政府或评审委会议决策的,根据决策意见执行。

十一、担保退出机制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被担保用户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在担保方案中明确担保的退出计划。

(二)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政策性融资担保到期后要求续保的,最高续保额度以本方案确定的适用最高担保额度为基数,原则上每年下降不低于10%确定。实在难以压缩担保额的,超出额度部分一般按2.5%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用。

(三)被担保用户应承诺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保期间所享受的财政补助、补贴、奖励和出口退税等货币收入,优先用于归还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为单个企业提供连续担保原则上不超过3年。报经市政府或评审委会议决策的,根据决策意见执行。

十二、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一)确定银担风险分担的基础比例为2∶8,合作银行按基础比例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二)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贷款,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分担风险。

(三)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用于解互保的,原担保企业应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互换协议,并提供反担保。担保贷款出现风险触发银行机构追偿程序的,借款企业、原担保企业、银行机构按4∶3∶3的比例分担由此产生的实际债务。

(四)银担间以项目形式单独合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按协议约定分担风险。

十三、代偿和追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银担双方以及解互保业务中的原担保企业应当本着积极协商、共同负责的态度予以解决。

(一)银行方应加强贷后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借款企业出现本息逾期的情况后,应及时通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并提出相应处置建议。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已经发生违约且与贷款银行共同认为可能会形成不良的担保贷款,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不影响其正常持续运营的情形下,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批量审批额度内的业务风险,并按月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况应上报评审委会议研究后决定。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上款规定对出现的不良贷款按合同约定予以代偿。

(四)代偿后,银担双方应积极合作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对追回的债权进行分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月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备追偿情况。

十四、配套存款制度。按合作银行风险分担的比例执行情况,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配套存款。

(一)无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不予配套存款。

(二)执行风险分担基础比例(即2∶8)的合作银行,按上一年度执行风险分担的在保业务余额的10%,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配套存款;合作银行在基础比例上每提高10%的分担比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上一年度执行该风险分担比例的在保业务余额,相应增加10%的配套存款。

十五、财政奖补激励

(一)市财政按照年政策性贷款担保发生数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0.5%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开展的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再给予不超过0.5%的担保费补贴。

(二)第四条所指担保机构上一年度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开展的单户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用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参照本条第(一)款享受奖补激励。

十六、经营决策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开展日常经营决策。

(一)批量审批额度(含)以内的担保业务,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受理,报评审委办公室信用审查和备案后执行。

(二)批量审批额度以上的担保业务,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报评审委会议或市政府审议后执行。

(三)续保项目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备后办理续保业务:

1.续保金额不变或减少的;

2.反担保措施不弱化;

3.被担保企业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

4.被担保企业能严格按规定使用信贷资金;

5.经办银行未发生变化。

十七、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工作实施考核;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和担保退出中的相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适用对象税收和年度销售收入等相关数据和担保退出中的相关工作;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应用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业务标准、风险防范和担保退出中的相关工作。

十八、业务流程

(一)企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完整的资料,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当即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条件的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决策。拟续保项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个月开展工作。

(四)决定给予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通告贷款银行和申请人,并积极协助申请人办理贷款业务。

(五)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按月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备。

十九、附注

(一)本方案中所指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为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方案所指纳税实际入库额,为经税务部门确认,在自然年度内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各项税收总和(不包括企业代缴代扣的各项费用、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加上当年度免抵调,扣除退税。

(三)本方案中所指年销售收入,为年度企业纳税申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

(四)年政策性贷款担保发生数=Σ(单户单笔政策性贷款担保金额×年度内担保月数÷12月×100%)。

(五)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

二十、其它

(一)各行业领域早于此方案实施的相关办法或细则,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二)各市场主体以自愿为原则,接受本方案有关规定,参与相关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二十一、施行时间。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政发〔2016〕19号、义政办发〔2016〕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各行业领域担保额度规定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信息来源: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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