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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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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1 1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1 15:23 编辑

根据通知,国际商贸城一区、二区市场于2月18日起正式开业。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受疫情影响,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遇到困难,能否申请延期?
答: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看银行是否有相应优惠措施。可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延期申请。若银行不同意的,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避免逾期造成更大的损失。

问:疫情期间,涉及诉讼、仲裁程序方面,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期间涉及诉讼、仲裁,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仲裁程序中的各种期限,包括起诉、反诉、上诉、举证、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期限。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企业涉诉案件,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问:个人或企业隐瞒疫情、散布谣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或企业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可能会纳入失信名单。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企业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若职工未及时上班,企业不能简单地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以合理方式通知员工返岗,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再次联系员工,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理由,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而不能返岗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隔离观察,企业是否有权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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