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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数字货币的非法“挖矿”或存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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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3 0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这几个月来,比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但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可能会涉嫌到刑事责任。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在“挖矿”过程中,主要犯罪行为大致体现为:
盗窃罪:
1.技术型非法攫取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2.盗取电力资源
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王某宣称可以销售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若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王某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王某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家应该提高警惕。同时根据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第五十一次会议中“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精神,也应当注意该些行为在我国的合法性已经存疑,不要让自己深陷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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