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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半年,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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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1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起“偷菜判刑案”引发关注。G省L县的二狗先后三次到大毛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被抓获时声称获利八元。同时二狗还盗摘了青豆去卖。

G省L县人民法院认为,二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后引发热议,很多网友都在质疑,盗窃三次、获利八元,判刑半年是不是太重了?

据受害人大毛叙述,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6月初的一日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大毛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并没有报案。直到6月下旬,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经办民警在接到报案后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警方经过蹲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二狗,现场查获韭菜36公斤。民警在现场还查获二狗盗窃的青豆10斤,以及8元现金。

针对社会关注的“获利8元”的这一情节,L县法院解释中指出8元钱只是被告人二狗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实际上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800元,再加上青豆,差不多价值在900元左右。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盗窃罪,从盗窃的⻆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是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给别人造成损失多少。根据G省高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为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所以二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二狗之前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由于距离上次其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二狗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二狗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二狗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综合考虑,才作出了六个月的判罚。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千言万语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古人诚不欺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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