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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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是B汽车销售公司驻杭州萧山区的销售人员,2018年入职时,签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疫情爆发,小孙因此被隔离在家,无法返回公司工作,并在其间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
2020年6月,小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相应的薪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孙的部分请求。后小孙又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的工资、尚未支付的差旅补贴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公司认为,他们与小孙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并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所以小孙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法院则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B公司支付小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约10万元。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和小孙直接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B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温馨提醒: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和时间、民主程序、报备流程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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