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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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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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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0 1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5-20 10:25 编辑



李女士与楼先生是2008年5月登记结婚的,2010年生育了一女儿。夫妻两人在2015年以楼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8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款300万一次性付清。其中楼先生的父母出了100万元,产权登记在楼先生的名下。房屋交付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掉装修费近80万元。

2019年7月,李女士以楼先生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他们主要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于是双方的争议就围绕着这套房子展开。楼先生认为购房款中的100万元是其父母赠与给他的,应当算作是个人财产,双方只能就房子剩下的三分之二进行分割;而李女士则认为整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分得该房子的一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楼先生的父母出资了部分款项。但依照规定,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应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屋登记在楼先生名下,因此判决房屋归楼先生所有,但楼先生需一次性支付李女士该房屋评估价格的一半作为补偿。楼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上诉法院仍维持了原审的判决。

楼先生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现实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该条将婚后由一方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一般规定,而将只赠与给出资一方子女作为例外。所以,若出资一方主张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其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念有所变更,离婚率在不断攀升。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但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产权,虽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应赠予的标的物是出资而非不动产,仍应按一般赠与处理。从该解释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该赠与的核心内容是“出资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本案中楼先生与李女士所购的房屋虽登记在楼先生名下,但购买该房的意思表示是两人共同作出的。楼先生的父母只是在两夫妻购房过程中给予了部分资金的帮助。因而无论从购房意思表示,还是赠与的标的物来看,楼先生父母的行为,都只能认定为是部分出资的证明,不产生物权的效力。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认定一方父母赠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是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一方父母,同时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若只部分出资的,除非有相应证据,否则只能认定为父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从金钱方面给予的帮助,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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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5-21 13: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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