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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7-26 01:27 编辑
近期,关于北下朱村将实行停车收费的消息是市民朋友讨论的焦点,针对收费的合理性问题大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职能部门、律师也相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那么,新出台的《民法典》针对集体土地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从这三条,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若村里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几条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不动产,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关于在集体土地上收取停车费的事项,可以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几条则明确了集体财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财产属集体成员共有,受法律保护,集体成员有权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相关负责人就集体财产作出的决定。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综合来看,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就有了答案。
首先,村子里可以实行停车收费吗?答案是肯定的。
其次,村子里实行停车收费由谁决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再次,村子里实行停车收费有收费标准吗?这个需要根据村子的停车位是否属于“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如果属于的,则要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费。
最后,村子里收取的停车费归谁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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