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市场上的经营户,做童装生意。两年前的一天,某外地外贸公司的胜胜一名采购员到他商位上订货。一番讨价还价后,采购员决定购买一批童装,总价12万余元。许某要求采购员支付定金并签订采购合同,但采购员却说他们公司有规定,合同要用统一格式版本,他通过微信将合同样本发给许某。许某看来看去也看不出个所以然,这些采购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在他眼里都长一个样,并没有什么区别。于是他同意使用该版本,双方签字盖章,外贸公司也支付了1万元定金。不久后,该批货物生产完毕,许某便按约将货物发往宁波。但是,外贸公司的原本交货后就应该支付的货款却迟迟没有交付到许某手上,经过一个多月的催讨,只拿到了其中9万元货款。
外贸公司说这批货他的客户不好卖,所以他也没拿到货款,所以现在没钱付给许某。许某想想本金基本上收回来了,剩下的3万余元货款也就不急着催讨。接下来,因为忙于生意,许某便将这个事情忘了。一晃两年过去了,在整理账目的时候,许某翻到了这份两年前的合同。
许某便联系这家外贸公司,希望拿回剩余货款。外贸公司则说:我们这边老板都已经换过了,你怎么早不来要这笔款,根据合同约定这份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现在刚好已经过期了,我们是不会来承担这笔货款的。许某赶紧拿出合同来仔细一看,上面确实有“发生纠纷,各方须在合同签订两年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
那么,许某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本属于他的货款?许某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应由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约定,不论过短还是过长,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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