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11-29 23:27 编辑
近日,李女士拿着一判决书,前来稠州论坛律师团咨询。事情是这样的: 李女士丈夫李某是外县人,李某与被告吕某系邻居关系。2020年5月18日,李某搭乘被告吕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去买东西。上午8时45分左右,吕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因其驾驶不慎,车辆摔倒,李某、吕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均受伤。本起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被告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事发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在全麻下行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及脑内血肿清除等手术。术后,李某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因伤情过重于2020年7月10日死亡。李女士及家人将吕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吕某赔偿李某死亡补偿费等各项损失总额的60%。其余40%损失由李某自负。李女士对判决不服。 稠州论坛律师团郑文强、陈騄接待了李女士。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乘坐吕某驾驶的摩托车未配戴头盔,是导致李某特重度颅脑损伤后死亡的重要原因,李某对自己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吕某的赔偿责任。况且,被告吕某非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搭乘李某前往修车的行为是一种好意同乘的友谊行为,如果过于侧重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利益,而对机动车一方苛以重责,会阻遏机动车一方的善意,对弘扬乐善好施、互相帮助的中华传统美德会起到消极作用。因此,李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吕某之赔责任。法院判决吕某赔偿李某全部损失60%的责任,并明显不当。至于呂某承担主责份额具体多少为宜,要结合具体案情、结合证据确定。李女士听后,表示回去再与家人沟通一下,再决定是否要上诉。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分属于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存在着并存与交叉关系,主体亦不一致。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但要考虑交通事故的认定责任,而且还要考虑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因素。本案中,法庭还综合考虑了李某的过错、吕某带人的无偿性等因素,判决减轻吕某之赔偿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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