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购论坛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快捷导航
搜索
查看: 430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稠坛律师说法】偷拍女同事大肆宣传后竟被公司辞退?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2岁的小凡通过工作接触,对公司女同事小娜心生爱慕,几经追求,小娜均明确表示拒绝。小凡没有知难而退,他仰慕心切,开始在工作场所偷拍小娜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图片发送在微信朋友圈,还多次以微信、电话的方式对小娜进行名为“关心”的骚扰。小娜不堪其扰之下,向公司反映后,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告知小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并解除了与小凡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在离职时按规定进行了职业病检查,体检结果为“其他疾病或异常”,但公司未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公司称,小凡在工作期间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凡在离职后所作的职业病检查结论,与职业病无关,因此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驳回了小凡的全部诉讼请求。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后,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1、小凡在小娜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其照片,发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娜为“老婆”“我的女人”,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执行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既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2、公司是因小凡的严重违纪行为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并非以小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理由解除的劳动关心,且小刘在离职后经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无职业病,所以也无需支医疗费。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企业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需要企业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敢于对职场性骚扰行为“亮剑”,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