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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公告》提到,国家药监局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公告》明确,儿童化妆品标志应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 100 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 2 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 100 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 1 厘米。《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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