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月 21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办法》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等信息于 15 日内书面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 3 年。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0221165805149.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