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法院曾通报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2月,在温州上学的李雷与家住广东的韩梅梅(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韩梅梅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李雷多次借款,李雷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韩梅梅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2019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李雷打电话要求韩梅梅还钱,韩梅梅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李雷于2019年10月23日将韩梅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韩梅梅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韩梅梅承认自己收到了李雷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李雷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最终法院判决韩梅梅需要归还李雷33万元的借款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2、借款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一方主张红包或转账构成借款合同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稠州论坛律师团陈騄律师温馨提醒: 1、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2、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借款”,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3、因此,恋爱期间包含“520、1314、5200、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大概率要不回来;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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