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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是句中国老话,但在现代社会,“父债”到底需不需要“子偿”呢?“父债”与“子偿”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小五16岁就从乡村来城市闯荡,多年过去攒下了一些家底,也有了美满的家庭,1996年也生了个大胖小子小六。因经商需要,2016年,小五累计5次向小四借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息两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小五偿还其中10万元后,剩余借款本息因生意周转困难,一直未予归还。小四2020年遂向H省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小五未主动履行,小四于2021年向C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小五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后发现,小五因生意亏损,早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C市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022年1月,小四向法院反映小五因病已去世,但其在F区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该房屋已被其子小六继承。法官知晓后,遂与小六取得联系,小六则称父亲小五欠的钱与他无关,不能配合执行。
法官则告知小六,父、子虽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若不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将有权依法拍卖该房产。小六听闻后,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小四、小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小六向小四一次性支付了30万元。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分析认为:“父债子偿”和“父债子不偿”这两种说法均不准确,根据《民法典》,虽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温馨提醒: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都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在“父债子偿”问题中就有非常好的体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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