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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逾期交货,每日要付违约金500元,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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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3 2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民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了防止一方事后毁约,总会约定很高的违约金。这在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标的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有的违约金可能约定得比交易价格还高,甚至数倍于交易价格。

那么,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可以随意约定吗?是否有法律效力?

老吴是市场上经营饰品生意的经营户,有一个外地客商在他店里订购了一批头饰,价款5万元,客商拿出一份空白的买卖合同,填写上品名、价格、交货时间后与老吴共同签字。拿到合同后,他按照交易习惯,把订单要求送到厂家,由厂家进行生产。眼看一个月的交货期限快到了,老吴便向厂家催货,结果厂家告诉他因为疏忽,忘记了这份订单。于是老吴马上联系客商,希望延期交货。但是这客商可相当不客气,不仅不肯延期,还叫老吴好好看看合同的违约条款,上面写着延期一日赔付1%的违约金。这么高的违约金?!老吴当时根本没有注意到。于是他拿着合同来到稠坛律师团办公室,找到孙宾泽律师咨询。

孙律师向他解释: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商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即便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其数额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如果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也是不保护的。实践中,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失三成以上,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相反,如果违约金太低,当事人所受损失远不能通过违约金进行补偿的,也可以请求法院提高违约金数额。就本案来说,每日1%的违约金可以说是相当高了,但也要结合买方因逾期交货所遭受的损失情况来判决是否过高。如果买方并没有因逾期交货遭受损失的,作为违约方,可以向法院主张适当调低违约金的数额。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违约条款,是法律为保障合同履行设计的条款,同时,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合了理的限制,不能过高或过低,以保证合同双方公正公平。在日常交易中,当事人要正确选用违约条款,切勿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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