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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后从公寓坠亡,家属索赔148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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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0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1-1-16 01:37 编辑

      2020年4月19日晚上6时27分许,张三入住李四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无证经营的公寓301房。4月19日7时51分许,张三坠楼。8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张三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9日9时30分死亡。

   张三入住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他又为何会从公寓坠楼?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

事发后,由于房间大门内部的插销已经上锁,公安机关破门而入,在床头柜下面发现一个避孕套包装袋,包装袋已经撕烂,在床和床头柜之间的地面发现一团纸巾。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据公寓经营者李四反映,当日有两名穿黑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王五的身份证开了30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张三),一名白衣女子跟着张三一起上了三楼。两名黑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两名黑衣男子为介绍卖淫者,据其中一人赵六交代,当日他收取了张三嫖资250元(包房费等),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开了房,当时白衣男子“是醉酒状态”。卖淫女子钱七称,“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

此后,死者张三的家属张二将公寓经营者李四诉至白云区法院,索赔148万余元。家属质疑,李四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三死亡,应承担责任。家属还认为,李四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李四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张三家属张二不认可张三存在攀爬行为,认为张三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张三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张三对其坠楼存在过失,李四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四则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张三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李四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白云区法院驳回了张三家属张二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稠州论坛律师团骆江浩、孟雨河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应为:张三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张三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张二主张李四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家属张二主张李四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李四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张三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根据先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张三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张三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李四承责的事由。


  张三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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