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家三口从2019年2月份起租住在郑某位于某县城自建房的四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 该房屋一楼至四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李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事后,与李某同桌饮酒的朋友私下与李某近亲属达成协议,给予他们人道主义补偿20万元,其近亲属承诺不追究同桌饮酒人员的民事责任。 不过李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李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58万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房东郑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原告租住楼道宽度合理,坡度平缓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是严重醉酒后致伤。被发现后,已尽到房东应尽的救助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后,判决由被告房东郑某赔偿原告方5万元。 李某家人持判决书来到律师团咨询,骆江浩、陈騄接待了李某家人。 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与李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该判决并无不当。李某家人听后服判了。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民事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收益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楼梯未安装扶手用于出租,无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房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涉案租客酒后发生意外即为一例,应引起网友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