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王原为夫妻关系,2020年初,小李与小王商量,想让小王从家用中拿13万元给他用一下,小王同意,但要求小李出具《借条》一份,小李应允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小李借用家里的13万元,承诺于2021年1月1日前还给小王。
后来小李和小王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在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王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小王向法庭出示了《借条》及双方离婚的相关材料,要求小李《借条》约定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小李辩称,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两人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自己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钱,不能称之为借款。实际上家里存款他也应该有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原、被告已经调解离婚,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小李向小王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稠州论坛律师团陈騄律师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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