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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小王于2018年4月17日入职X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2021年1月20日,王某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批准了王某的申请。2021年2月28日,小王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2021年5月15日,公司以小王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王申请仲裁,要求确认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X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工资损失。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小王以相同理由起诉至s市法院。
S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不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小王于2021年1月20日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离职申请且公司予以接受,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小王虽然撤销了辞职申请,但未就该撤销行为早于公司批准其离职申请或公司同意其撤销辞职申请提供相应证据。在小王先行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其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
本案中,小王于2021年1月20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来虽然撤回申请,但其撤销行为并未早于或与辞职申请同时送达公司,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2021年1月20日即告解除,而非1月27日。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温馨提醒:现代社会各方压力都很大,劳动者在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的同时,也要理性判断就业风险,任性辞职不可取。劳动者确有辞职的权利,但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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