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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抗击疫情·义乌律师专题】疫情来了需坚守 不尽职守被追责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0-2-6 11:09
标题: 【抗击疫情·义乌律师专题】疫情来了需坚守 不尽职守被追责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6 11:11 编辑

疫情来了需坚守 不尽职守被追责
(转自·义乌市律师协会公众号)

案件情况:
2020126日,某镇街村党支部委员吴某某罔顾镇党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村(居)两委干部不得因私外出的规定,擅自出国旅游。同年128日下午,某街道村两委未落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未安排专人对湖北籍返义人员居家医学留观点进行值守,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202021日,义乌市纪委监委对吴某某和某街道村党支部书记虞某某作出处理,吴某某被免去支部委员职务,虞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律师观点:
大疫当前我们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一项重大任务。尤其是广大党员和干部在疫情防控中更应恪尽职守,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均会受到纪律处分。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如果因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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