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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治疗感冒,竟被要求做40多项..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0-8-14 15:38
标题: 【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治疗感冒,竟被要求做40多项..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8-14 15: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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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最近得了感冒,她到医院挂了个内科号就诊。进入诊室还没一分钟,接诊的医生就开出了四十多项检查单,包括“心肌损伤标志物”、“肿瘤标志物”、“CT”、“ABO血型鉴定”等各项检查,费用高达近千元。好不容易把所有检查做完拿到检查报告,医生随手翻了翻,便开出了3盒药,一共180元。整个就诊过程除掉各种检查,前前后后不到3分钟,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着实让人心惊肉跳。

“检查的这些项目,跟我的感冒好像并没有多大关系。”王阿姨心里一直犯迷糊,“过去看个感冒,最多也就百八十元钱的事情,现在看病怎么这么贵?!”

王阿姨咨询了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王阿姨遇到的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过度医疗”问题,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翻翻网络,像王阿姨这样“小病大检”的遭遇在网上并不鲜见,甚至有些上过报纸上过电视,却始终屡禁不止。新出台的《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提示
过度医疗,是被社会大众诟病的话题。它不仅耗费医疗资源,浪费社会财富,还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对过度医疗问题的赔偿责任,为患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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