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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在河里捞捞螺蛳,竟然被拘留了?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1-3-30 17:12
标题: 【稠坛律师说法】在河里捞捞螺蛳,竟然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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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蛳是很多家庭餐桌上一道经典的美食。春暖花开,相信很多人开始踏春,小时候在河沟里摸螺蛳的经历,在繁华都市的现在,竟然成了一种特别具有新奇意义的活动,但在河沟里摸螺蛳,竟然会构成犯罪?
日前,就有一则类似新闻。在沿海某地,一非法捕捞野生螺蛳的犯罪团伙在捕捞、交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抓捕,现场缴获总计3000斤野生螺蛳,以郭某为首的团伙7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河里捞捞螺蛳,就要被刑事拘留了吗?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分析如下: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其中,最鲜明的要件的是“四禁”,即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简单来说是指对某些重要区域、某些期限、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如不合规的渔具等,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如电鱼等禁止非法捕捞。但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四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因此,野生螺蛳,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据了解,该地已进入禁渔期,且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行为人辩称自己不知情,更不知道这是犯罪,该如何处理呢?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应当依据其生活经历、捕捞方法、捕捞工具、渔获物去向,以及本人有无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对有关“四禁”法律规定具有明确的认知,只要其认识到其行为可能违法、被禁止即可。
稠州论坛律师团温馨提示: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因此,大家都要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但就捞螺蛳一事而言,只需知道在非禁渔期、非禁渔区的河沟里捕捞螺蛳,不构成犯罪。在禁渔期、禁渔区的河沟里少量捕捞螺蛳,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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