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购论坛

标题: 【以案说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底楼业主不同意也不行? [打印本页]

作者: 稠坛律师团    时间: 2021-4-16 23:30
标题: 【以案说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底楼业主不同意也不行?
[attach]139377[/attach]

案例:近日成都温江某老小区因加装电梯,一楼业主以加装电梯后会导致其出行、安全、隐私、采光,甚至房屋价格等造成影响为由,加以阻挠电梯安装,4、5、6楼高层业主将一楼业主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业主同意,并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等一系列的程序,认为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正当的。一楼业主抗辩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相关隐患,应另行主张权利,最后支持了高层业主(原告)的诉讼请求,电梯继续加装。

法律分析:法院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作出本案判决。但安装电梯实则为新建附属设施,是否适用本条规定尚值得商榷。底层业主反对安装电梯,主要根据《民法典》第293295296的规定,认为安装电梯侵犯了其相邻权。即通风,采光,日照和不动产安全权利。相邻权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限制或延伸。本案法院适用“共有人对共有权管理的规定”进行判决,但对底层住户主张的相邻权并未作出回应。回避了“相邻权相关规则”,特别是《民法典》第296条的规定,似有不足。加装电梯对高楼层住户来说确实能改善居住条件,但对于底层住户权利的妨碍也是现实存在的。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权衡即使不足以阻止安装电梯方案的执行,但仍有给予补偿的必要。

稠州论坛律师团陈国群、赵佳佳律师提示:老小区加装电梯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应综合对低层业主的影响,釆取对下层住户影响最小的方案。在对低层住户权利确实存在妨碍的事实情况下,引导各方协补偿和标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的,可由法院按具体情况裁量确定。






欢迎光临 义乌购论坛 (https://bbs.yiwugo.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