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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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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9 1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19 16:27 编辑

根据通知,国际商贸城一区、二区市场于218日起正式开业。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我公司在疫情发生前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商事合同,现因疫情无法按期交货,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问:我公司在疫情发生前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商事合同,现因疫情影响交货,我公司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答: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3、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问:因疫情影响合同(疫情发生前签订)履行,是否全部免除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问: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合同违约方能否免除违约责任?合同非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合同违约方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合同违约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不成立。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合同违约方的责任。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成立。

问:本次疫情发生后我公司与客户订立一份商事合同,因疫情影响我公司交货,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或者要求变更合同?
答: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已有预判,故原则上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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