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8-16 19:43 编辑
徐秋桂(化名)的父母在她刚满12岁时就因为一次事故离开了人世,留下了4岁的弟弟徐冬强(化名)跟徐秋桂相依为命。徐家一直生活在农村,父母原先也是农民,去世后并没有留下什么财产。12岁的徐秋桂从那时起就肩负起养家的重任,含辛茹苦把弟弟养大。因为家里穷,她自己没有机会读书,早早地嫁了人。嫁人后徐秋桂没有生育子女,而是把弟弟当作儿子抚养,甚至存钱把弟弟送去上学。后来,徐秋桂的丈夫也因病早逝,她便一直一个人生活在农村。弟弟徐冬强读书归来后在先是在单位上班,后辞职下海做生意,经过几年的努力,生意做得有模有样。但是姐姐徐秋桂仍旧在乡下务农,独自生活。前段时间的,现年五十多岁的徐秋桂在前往承包田的路上被一辆极速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摔下路边的水沟,受伤严重失去了劳动能力,无法下地干活的她也没了生活来源。村里一面安排人照顾徐秋桂,一面找人联系弟弟徐冬强,希望他能够承担起照顾姐姐的责任。但是徐冬强却以生意繁忙,不愿意回来照顾姐姐,也不愿意出钱雇人护理。他觉得姐姐并不是父母,自己并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那么,徐冬强的观点正确吗?《民法典》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徐冬强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弟弟徐冬强对姐姐徐秋桂依法负有扶养义务。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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