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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动的offer2》中提到的这件事,现实中也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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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这段时间,一档法律综艺占据人们视线。这档综艺叫做《令人心动的offer》,这已经是这档节目制作的第二年,收视和话题度都履创新高。其中的一些法律话题,刚好也是这些年法律界和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就比如“高空抛物”。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人事件频发,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往往陷入一方面严厉谴责高空抛物的恶劣行径,另一方面又对“共同担责”不理解的困境。在《民法典》出台与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一般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民法典》从直接责任、调查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对高空抛物做了综合的规制。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如何影响“头顶上的安全”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张三、李四、王五,作为社区中曾亲眼经历过高空坠物的居民,对此也有着自己的想法。
(一)谁的责任?
张三:高空抛物不应该是谁扔的由谁承担责任吗?
李四:是啊,真正抛物的肯定是一个人,但很多案例都是让几层楼的居住人都要承担责任。
王五:我觉得有点不公平。

让没有抛物的“可能加害人”连坐,为别人的错误买单,看起来有点不公平,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确定真正的加害人。但《民法典》的该项规定是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加害人的考量。同时,《民法典》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也就是说,当非真正的加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在发现了真正的侵害人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赔偿,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谁来调查?
张三:您说的好,但是猴年马月才能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啊……
李四:是啊,一直找不到我就要一直垫付着赔偿金了。
王五:对啊,这我不就亏大了。

没错,高空抛物最难的是找到真正的加害人,这需要较为专业的侦查技能。《民法典》也考虑到了这点,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的介入,既能通过专业的调查能力和手段,最大程度的查清责任人,又能起到警示作用,最终实现便于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的法律效果。

(三)物业公司要不要管?
张三: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呢?
李四:年年交着物业费,他们也要承担责任吧?
王五:对啊,物业费那么多,物业总要承担一些吧。

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他们应当尽职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对此《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加害人、可能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如果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范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骆江浩、陈騄温馨提示: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为了不让彼此的头顶成为随时爆炸的“雷区”,一方面要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自家阳台的防患措施,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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