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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老人无法书写,外孙代书立了遗嘱,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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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5 2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1-3-15 23:27 编辑




这两天,稠坛律师团受理了一个关于家中老人立了遗嘱是否有效的案子,案情大致如下:
被继承人张某(女)是某村住民,生育了一个儿子杨男和一个女儿杨女。杨女后来生育了儿子朱男。朱男成人后与赵女恋爱结婚,两者是夫妻关系。
这个案子起源于朱男的外婆张某做出的一份遗嘱。遗嘱上载明:“我今年81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思维正常,但由于生理原因,由我口述,外孙媳妇赵女代为书写本遗嘱,同时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楼某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1.我儿子杨男长年居住在外,一直以来我都由我女儿杨女与外孙朱男赡养,现我同意将名下的全部村股份在我去世后都由外孙朱男继承。2.我指定外孙媳妇赵女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时由其负责监督实施。”
两年之后,张某去世,杨男方才得知后这一遗嘱,其立刻并向法院起诉,主张该遗嘱无效。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男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杨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上述遗嘱主文均为打印件。在立遗嘱人签字栏处,签有“张某(代)”的手写字样。旁边有两个指模,朱男确认“张某(代)”这几个字是他的妻子也就是张某的外孙媳妇赵女写的,两个指模一个是张某本人的,一个是赵女的,立遗嘱的日期也由赵女书写的。
2、在见证人签字栏处,刘、楼两位律师手写了签名,但没有写明年、月、日。两位律师虽将张某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像,但在视频中只显示了张某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并没有出现两个见证人,也没有看到见证人向张某宣读遗嘱。
3、在立遗嘱的第二天,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见证书》,对前一天张某的按指模行为和赵女的签字行为进行确认。

很多人以为,遗嘱就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旁边有见证人,才算立了遗嘱,目前,因各种原因不能手写遗嘱、甚至无法亲笔签名的老人们,若需要立遗嘱,那该怎么办?
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还把原来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变更为录音录像遗嘱,现在《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共计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遗嘱形式,而每种遗嘱形式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好比对于老人不会或不能写字的情况,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遗嘱方式来确定老人的立遗嘱意愿。若老人只能写自己的名字,也可以通过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方式来解决立遗嘱问题的。

那怎么确认这些遗嘱的效力呢?
稠州论坛律师团李晶晶、骆江浩说道:《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位阶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来《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论什么遗嘱,只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最晚订立的遗嘱将自动取代之前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同时,这个规定也是符合生活实际的,因为我们很难要求弥留之际的老人还要去公证机关办个公证来取消或者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
而本案中,老人立的遗嘱出现了纠纷的原因是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争议,而这个争议恰恰出现在了《民法典》新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的上。

那《民法典》是怎么规定“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5和1136条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上文的二审法院就是凭着这一点进行了改判。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立遗嘱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稠州论坛律师团李晶晶、骆江浩温馨提示:遗嘱在法律上是一种要式行为,除了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被评价为有效。因此,我们在立遗嘱时,首先要想清楚遗产的处理方案,其次要特别注意将这种处理方案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表达出来,两个条件都满足,遗嘱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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