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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离婚后丈母娘要16万带娃费,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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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1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9月,小贾和小林登记结婚。2014年7月,两人的儿子宝玉出生。

因夫妻俩平时工作繁忙,宝玉出生后便由外婆薛老太照顾日常生活。2017年1月,女婿小贾向外婆薛老太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费,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2019年8月,小贾与小林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宝玉随母亲小林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小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该市中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小林抚养。

但在2020年10月,薛老太还将女儿女婿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宝玉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

女儿小林辩称,承诺书由小贾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小贾支付,应系小贾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女婿小贾辩称,其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宝玉,其与小林照顾岳父岳母,是一个相互照顾的过程,其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照顾宝玉的辛苦费。法院审理认为,薛老太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小贾应当支付,故一审判决小贾支付总计16万元带娃辛苦费。小贾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该承诺书及合同内容听起来较为少见,但仍是合法的有效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是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属于法定义务,老人带娃是情分而并非义务。我们不能把社会习惯当成理所应当,更不能用带娃来道德绑架老人。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此事能让大家认识到,家中老人带娃并非天生的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父母长辈的付出,情感上的容忍不能替代金钱上的报酬。老人带娃索取酬劳并非贪财,而是一种承担非义务责任的表达方式。这既警醒青年男女关注家庭关注育儿,也鼓励老人长辈积极维权,重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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