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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全职太太李女士离婚时要求丈夫张先生给予家务劳动补偿人民币18万元,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3万元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那么,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进行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确实存在家务补偿请求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个案都具有特殊性,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无法完全量化,都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可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即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准;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即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如照顾老人等,理应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即稳定、持续的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帮助的,也应作为补偿金额的考量项。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温馨提醒: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的更多一方因照料老人等家务所失去的个人机遇。这不是单纯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的月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金不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再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予以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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