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谐音侵权
近日,长沙市法院理了一起涉及商家在宣传推广产品时使用谐音梗宣传标语被诉侵权的案件。原告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起诉甲公司在其官方抖音直播宣传时,宣传海报处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字样的宣传标语。
分析:谐音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一标识或名称通过使用与已知名人、知名品牌、知名企业或其他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相近似的读音,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或者联想,从而损害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基于四点来考量:一是被指控侵权的标识与原有权利标识的读音是否足够接近以至于可能导致混淆;二是原有权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四是是否实际造成了公众的混淆或者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利益。此案中原告“楂堆”商标具有新颖性且在当地存在一定知名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因此甲方存在实际侵权行为。
案例二:合同欺诈
张某在被告商家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商家宣传该手机无拆修、几乎为新机且尚在保修期内。张某收到货后发现涉案手机经常死机,电池也严重不耐用,于是拿着涉案手机到该品牌的官方售后进行检测。经检测,张某收到的手机虽然尚在保修期内,但手机的屏幕曾被更换过,并非该品牌原装屏幕。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中商家在更换电子产品的部件时,明知自己所进行的不是约定的服务(例如,承诺使用原厂部件但实际使用了非原厂部件,或者承诺不更换却进行了更换),并且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仍决定继续实施,且未及时告知消费者,这就构成了欺诈的故意,由此,通过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交易,消费者可以权请求法院撤销或者要求商家赔偿。
案例三:超经营范围
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血糖试纸,但收货后发现所购的血糖试纸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查询,血糖试纸属“第二类医疗器械”下的“6840类体外诊断试剂”项目,但该店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含此类,李某向品牌商官方客服核实涉案商品批次号等信息后,证实其所收到的血糖试纸为假货,李某遂提起诉讼,认为卖家构成欺诈。
分析:电商经营者应了解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在商品展示和宣传页面上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可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商品,更不可销售假冒商品。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非法经营的,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还会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假冒他人商品的,除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外,可能还会陷入与被冒充品牌公司的法律纠纷中,甚至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来源于浙江省网商协会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