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购论坛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快捷导航
搜索
查看: 399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稠坛律师说法】为了孩子姓名,这个妈妈竟要起诉派出所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6-11 16:51 编辑


朱女士和张先生原是夫妻,因为两人是父母安排的婚姻,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后来朱女士怀孕后,两人争吵中甚至写下协议:“如果将来两人离婚,朱女士可以自己给孩子更改姓名,张先生不得反对!”朱女士于2016年8月生下儿子张小强。生下孩子后,夫妻俩的矛盾愈发频繁,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2018年上旬,夫妻俩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张小强归朱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须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并没有按约支付抚养费。2019年底,忍无可忍的朱女士决定让儿子改姓朱,“既然他连儿子的生活费都不给,儿子都不认了,儿子也不可能再认这个爸爸!”

于是,朱女士向派出所提出更改儿子张小强姓名的申请,并向派出所提供了双方的离婚判决书、婚内协议。收到朱女士的申请后,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联系了张先生,但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民警将张先生的意见转告给朱女士,同时告知其不予办理更改子女姓名的申请。朱女士不服,她认为其与前夫已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派出所不予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打算将派出所告上法庭。那么,派出所拒绝朱女士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申请的行为合法吗?朱女士的主张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朱女士咨询了稠坛律师团的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子女未出生前,的确就姓名变更问题达成过书面约定,但是该约定所涉及的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在无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并不能随意约定,否则该条款无效而且,该书面约定发生在子女出生及夫妻双方离婚前,该书面约定也未就子女仅更改姓氏还是更改姓名,更改为何姓何名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能反映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张先生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所以,张先生与朱女士并未就子女变更姓名事宜达成一致的明确的意见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张先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朱女士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变更子女的姓名。因此,案例中朱女士的主张最终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对于子女姓名更改问题,实践中,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父母无权干涉,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姓氏随父或随母,名字叫什么二是对已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既要父母协商一致,又征求子女的同意;三是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