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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平台主播“驴嫂”夫妇被指售卖“山寨朵唯”后,再被指售卖的“中兴”“索爱”“天语”等品牌手机涉嫌为假货。主播“驴嫂”被指售卖山寨手机——这起事件被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典型案例,写入6月25日发布的《2021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
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成为消费者深恶痛绝的一个“顽疾”。我们都知道通过直播电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外,还可能会涉及到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说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网络主播在售卖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那么,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主播出现直播售假行为后,其所在的直播营销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于“技术中立原则”等因素的考虑,一般而言,平台对网络主播利用平台技术服务开展广告经营等活动,除主体身份、资质等方面需要进行前置审核以外,平台不具有对直播内容事前审查的能力。但是平台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在国家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平台作用与责任的背景下,像抖音这样的平台,已经行动起来。抖音电商将电商创作者明确定义为新型内容营销主体,提出“应知明知责任”,即电商创作者必须为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知明知商品真实情况仍虚假宣传,或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示: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带货达人必须正视自己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平台也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是红线,不容任何人踩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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