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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7 日,甲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展直播间 5折抢手机活动。主播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然朱某在主播未开始倒计时之前提交订单并付款。之后,甲公司多次通知朱某该订单不符合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为无效订单,需退款处理,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主动退款。朱某认为,订单已经成立,甲公司应当履行发货,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播带货”更多地是以主播“口播”的方式将重要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如不考虑“口播”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当“口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未按照主播要求提交订单,应为无效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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