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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借条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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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2 1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9月,A省F县S村村民苏二,因丈夫王大住院急需治疗费,向苏三借款3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上面载明借款人为“苏小二”。苏二与苏三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也都称呼苏二为苏小二,苏三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同时也因为这是着急的救命钱,苏三也没写上还款期限。8年后,当苏三要求苏二归还借款时,苏二竟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苏二,不是苏小二。村委会数年多次调解无果后,苏三向F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苏三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二对苏三主张借款3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说明均不予认可,也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承办法官专门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小二就是苏二以前用的名字,证实借条上的“苏小二”与苏二系同一人,并由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遂依法判令苏二偿还苏三借款3万元。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苏二否认其曾用名为“苏小二”,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倾向认定借条字迹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再结合苏二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3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F县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确认。

稠州论坛律师团孟雨河温馨提示:广大网友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在金额、期限等最重要的内容之外,请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写错等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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