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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在工地上干活受伤,包工头、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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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3 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6-23 15:38 编辑


包工头老刘承包了一处厂房建设工程,农民工小罗是他的老乡。见小罗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老刘遂叫他到该工地上干活,负责搬运石材,工资计件,每月发放。

在该工地上不到两周,小罗在一次搬运石材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小腿处被石头重重地砸伤,导致小腿粉碎性骨折。老刘将小罗送到医院,并垫付了一万元的医药费。

小罗在医院躺了将近一个月,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近半年,方才基本恢复健康,能够自由行动了。

因为长时间休养没有收入,小罗找到老刘希望他给予补偿。但老刘认为是小罗自己干活不够利索,导致摔倒受伤,况且自己已垫付了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不应该承担更多的补偿赔偿。

在朋友的建议下,小罗又找到了中标该处工程的建筑公司索要赔偿。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赚一点挂靠费,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公司也没有招聘小罗到工地上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工程既然已经全部承包给实际施工人老刘,一切责任就应当由老刘承担。

那么,小罗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谁应当就小罗的受伤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小刘找到了稠坛律师团李晶晶律师,李律师分析,小罗与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建筑公司不论包工头老刘是挂靠经营,还是承包工程,其聘用的人员在工地上因工受伤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因此,若建筑公司拒不为小罗申报工伤的,小罗可以自行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并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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