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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义乌律师专题】警示!义乌第一例因未如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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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9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警示!义乌第一例因未如实报告疫区行程被刑事立案

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各地肆虐蔓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日前,义乌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已连续发布十多条政府令,通过严防死守、有效管理,义乌在疫情防控工作上显然已经取得了一定了成效。但总有个别在疫情期间往返于疫区、不服从排查与管理、心存侥幸、肆意隐瞒自己行程的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困扰,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昨日,义乌市公安局就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未如实报告疫区行程的陈某某予以立案侦查:

警情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月12日,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男,湖北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9日,陈某某乘私车离开义乌至湖北,于1月17日返回义乌。疫情防控期间,陈某某在村居、相关部门多次上门询问核查行程时,未如实报告曾返回湖北并停留数日的事实,且在本应采取医学观察的期限内,未自行采取有效与外界隔离措施,多次无防护与他人密切接触。现经医院诊断,在陈某某的密切接触人群中,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造成严重后果,有传播病毒的重大嫌疑。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做好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隐瞒事实、恶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义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2日

问: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该严重后果,则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之下,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该罪?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各大媒体进行了铺天盖地的宣传,因该病毒传染性强,规矩规定,到过疫区的返义人员均应当如实上报行程并自觉居家隔离,这已然是疫情期间的常识。若行为人在疫情期间有过疫区行程,却未按要求执行防控任务,导致病毒传染的,就可能构成该罪。

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怎么样算是“情节严重”?
答: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新型冠状病毒毒性强,尚无特效药物治疗,对部分被传染者可能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治愈者有无后遗症尚不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根据目前的治疗情况,每治愈一例患者均需不菲的医疗费用;且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会给当地防控工作带去压力,须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监管排查。因此,笔者认为,新型肺炎一旦确诊传播,即会对国家和被传染者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问:我是外地返义人员,返回义乌后我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答:外地返义人员请严格执行第16号《义乌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令》,核查14日内流行病学史,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开展隔离观察和自我健康监测;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要求如实上报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该案现仍在侦查中,虽未盖棺定论,但对大家还是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的。疫情期间隐瞒事实、谎报行程、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旦发生了严重后果,可能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疫情防控现已进入新阶段,义乌在短期内将迎来大量外地返义人员,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请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防疫抗议之战!!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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