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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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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2 1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2 18:17 编辑

根据通知,义乌市场正在逐步恢复经营。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向国外买家按时交货,国外买家可以取消订单吗?
答: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交付,要看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对时间要求很严格的季节性商品。如果不是对交货时间要求很高的季节性商品,国外的买方原则上不能取消订单。在卖方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原因以后交货时间应当进行延后。如果是时间要求很高的季节性商品,因为延期交货导致了其合同目的落空,国外的客户可以取消订单。但是卖方也无需承担因为订单取消产生的违约责任。

问:国际争议解决中的不可抗力如何认定?
答:一个事件是否对某个特定的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个案考察。在国际争议中,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有定义并对法律后果有约定,则根据合同执行,这种处理就比较简单。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首先应当看合同的准据法如何规定。一般而言,国际争议中不可抗力举证通常要考虑三个问题,首先是现实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定义条款;其次是合同履行与该事件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是想要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去避免或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但是仍旧无法履约。总体而言,举证要求是比较高的。建议企业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进行责任免除,应当尽早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

问:如果疫情结束后发生人工、材料价格大幅涨价,是否还应当按照疫情发生前的订单继续向外方交货?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如果适用我国法律并且因为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合同当事方可以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价格条款。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常常处于弱势,并且适用法律也不一定是我国法律,需要具体分析。

问:因配套企业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提供配件,导致无法向国外客户按时交货,该怎么办?可以免责吗?
答:这种情况属于疫情的间接影响,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能传递下去,因此原则上不能免责。理由是一家配套企业受影响,企业还应当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其他可替代的配套企业。除非该配套企业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受疫情影响根本找不到同类货源。但是这样往往举证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建议企业尽快跟客户沟通,以获取客户变更合同的同意。

问:因为疫情影响,开工推迟,工人也一时无法到位,导致去年的订单无法交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答:原则上来讲,证据越多越好。主要的证据包括:《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街道、园区和政府部门的复工申请(承诺)表,招工通知,物料来源地的限行通知,跟物料供应商的催货记录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宁波市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增强证明力。

问:境外买家能否以疫情为理由拒绝提货或者直接取消订单?
答:原则上不可以。目前还没有国家对来自中国的货物进行进口管制,因此买家以此为理由拒绝提货、拒绝支付货款或者取消订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之后某些国家有管制措施,也需要看管制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原则上来讲,只有在当管制措施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时候买家才可以拒绝提货或取消订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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