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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疫情之下经营者需要知道的法律政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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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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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0-2-25 1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5 14:49 编辑

根据通知,义乌市场正在逐步恢复经营。疫情当下,经营户们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关注和了解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稠州论坛律师团搜集整理了常见的疫情期间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供各经营户参考学习。


问: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此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则构成工伤。


问: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届满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问:企业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办理期限,导致其专利、商标权丧失的,如何救济?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期间不影响专利、商标权人已经提起的侵权诉讼,如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证据保全的,可在申请恢复同时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


问:国外客户以我国目前疫情为借口,要求取消或变更贸易合同,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可以要求国外客户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国家实际出台了禁止性的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至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国外客户亦无权以疫情为借口要求解除或变更贸易合同。

问:涉诉企业因疫情无法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以上期间均属于法院指定期间,涉诉企业确因疫情耽误期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待续)

稠坛律师团胡 彬、孙宾泽、郑文强律师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号CTLS008或扫二维码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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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沙发
发表于 2020-2-26 13: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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