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而后,税务总局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据此我们认为,在认定上小微企业的问题上仍应按前述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分,并且针对不同行业有其不同认定标准。而在税收方面,可对小微企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适用税务总局的特别规定。
【Q2】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期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由此前从未被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且传播迅猛、传染源至今未被确定、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境内外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类不同程度的干预和管制措施,因此,此次疫情发生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小微企业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小微企业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小微企业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小微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小微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根据《合同法》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主张以不可抗力而免责的期间,应从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约开始,到影响结束之日止。
【Q3】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无法预见的,因疫情导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当事人也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不同,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除了解除合同外,还可变更合同,包括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变更违约责任,变更其他履行方式等。至于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需结合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作出具体判断。
【Q4】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小微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但是否解除合同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
(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
(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Q5】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小微企业应如何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答:一、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小微企业可以首先考虑与合同相对方协商,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方式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以小微企业作为卖方还是买方分别分析:
▲若小微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合同内容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或产品的提供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如果小微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建议按如下处理:
1、建议小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规定处理合同后续履行问题,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管制等书面依据作为凭证。
2、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提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若小微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短期需要的服务或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小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严重,已无法满足买方企业的及时性等需求,导致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的,建议小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2、如果供应商的履约没问题,建议小微企业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或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小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小微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管制等书面材料作为凭证。
【Q6】合同一方如果想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答: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公告,关于“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这些公告通常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卫生、交通部门网站获得。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延飞、取消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其中,疫情公告说明了疫情发生的时间、严重程度等,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用来初步说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是否能合理预见到疫情的发生;“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则主要是用来证明疫情带来的影响。
但就具体合同而言,这些证明是否足以证明相关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可以免责,还需结合具体的违约情形,需要考虑证明中的情形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原本是通过航空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那么公路或铁路方面的停运公告就无法作为合适的证据,因为公路或铁路停运与无法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地,卖方因为交货地点“封城”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需要提供交货地点人民政府或交通部门发布的关于“封城”的公告,但如果交货日期远在公告之前的话,那么这一“封城”公告也无法证明不能交货是合理的。
【Q7】小微企业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厂房等),因疫情导致无法使用,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书面申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措施。
浙江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对承租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企业,免收2月、3月两个月房租。省属企业要结合前期我省对减免小微企业房租的要求,鼓励省属企业根据承租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确保减免标准不低于《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
【Q8】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向银行申请减免银行贷款利息?
答: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小微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各银行本身。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出台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可先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Q9】为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微企的贷款压力,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银保监会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特殊的信贷政策,分类施策予以纾困帮扶。鼓励对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企业采取减免贷款利息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酌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一定的经营缓冲期,推动企业降低负债率。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Q10】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答:《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在针对小微企业税收方面提出:
一、减免小微企业税费。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待续)
稠坛律师团胡 彬、孙宾泽、郑文强律师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号CTLS008或扫二维码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