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3-8 00:53 编辑
【Q11】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答: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小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一、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
二、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三、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
四、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Q12】疫情期间,小微企业从哪些方面完善日常管理?
答:做好疫情防范工作,是小微企业当前的重要工作,更是法定责任:
一、不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进行严格消毒;
三、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
五、倡导员工遵守正确的防护,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员密集场所、如有不适就去就医等;
六、向员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和落实到具体员工的事项;
七、向员工普及,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13】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作为权利主张的一方涉及诉讼、仲裁的,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小微企业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劳动争议层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为妥善处理企业权利救济问题,企业应及时梳理全部债权债务,对于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债权,如果不能及时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应当通过EMS邮件形式催告要求对方履行,以此中断诉讼(仲裁)时效,并留存好邮寄凭证,便于举证。
【Q14】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在诉讼、仲裁的程序方面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目前,最高法院、全国各地区法院、主要仲裁机构已经发布的涉疫通知均未变更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请求期限,上述期限仍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如果确因本次疫情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相关工作,可以对照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对于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提交证据工作的,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二、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是不变期间,不能申请延长,但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交期限顺延申请和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的证明文件,由法院决定是否顺延期限。如果期限顺延获得准许,则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及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三、对于诉讼时效简单说就是,在疫情期间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保护,但疫情解除后,诉讼时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四、对于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和提起仲裁反请求的期限,当事人可按照相关仲裁规则申请延长。
五、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且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如因疫情导致无法申请执行,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当然,企业涉及诉讼仲裁,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待续)
稠坛律师团胡 彬、孙宾泽、郑文强律师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号CTLS008或扫二维码详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