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4-22 21:02 编辑
刘某是在国际商贸城做工艺品生意的经营户。去年5月份,一家外贸公司向刘某订购了一批陶瓷工艺品用于出口,货值15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签了一份订货单,订货单上载明“货已收,款未付”,并加盖了外贸公司的公章。
收货后,刘某多次向公司老板周某讨要该笔货款,但周某每次都借口外商还没有给他打钱,一直拖欠着没有支付该笔货款给刘某。因为这家外贸公司一直有在正常经营,老板周某也每天在朋友圈发动态,没有发现任何出逃的迹象。刘某几次过去没要到钱,一来二去也就淡忘了,后来就没有急着去催该笔欠款。今年上半年,因为生意受到疫情的影响,空下来的刘某开始核算之前的应收货款。这张订单上的货款外贸公司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直接上门去讨要剩余的13万元货款。到了公司,他却发现公司名称虽然没有变,但是坐在总经理办公室里的老板已经换人了。
经过询问和工商企业信息登记网上的查询,刘某进一步了解到,2019年底时该外贸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已经更换为现在的陈某。陈某声称之前的这笔债务他并不了解,也不会来承担,要求刘某向之前的公司老板周某去要这笔钱。这下刘某着急了,匆匆忙忙找到稠州论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进行咨询。郑律师分析后认为,该外贸公司的性质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本案货款属于公司的债务,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消灭,刘某仍应向该外贸公司及股东去主张权利。刘某感叹说:以前太忙,收账不及时;现在有空了,账却不太容易收回来了。据我了解,这家外贸公司现在是就是个空壳,如果能让以前那个老板和现在老板他们个人来承担债务的话,还是有一点希望能够把钱拿回来的。还好来咨询一下你们律师团,否则不懂法律,这么复杂的事情,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可向外贸公司、前股东周某、现股东陈某一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会审查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周某、陈某个人财产,判决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如需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号CTLS008或扫二维码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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